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青海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实践学分制是将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化、学分化,把德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结合起来,把学生实践活动表现、行为规范、创新精神以及《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关内容纳入统一的德育实践考评中,融德育内容、德育手段和德育载体于一体,按照考评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全面了解和衡量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其发展水平。
第三条德育实践成绩考评以提升广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宗旨,坚持科学性、教育性、导向性、整体性原则,确保评价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德育实践成绩考评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是学生评优、奖助、入党、入团、毕业升学及其它方面的必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青海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五条赴省外其他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学生或在外实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学生,由学生本人从学院领取纸质版《青海师范大学德育实践运行手册》,由交流学校辅导员(班主任)或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考核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学期末由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申请,将分数反馈给学校班主任审核通过,由班主任录入教务系统。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学分计算
第六条德育实践学分本科生为2学分,分4学年完成,每学年0.5学分。
第七条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分为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均100分。其中平时成绩由5项考评内容构成,由班主任考核计分;期末成绩由日常得分项按实际总分计算(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计算)。每学期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德育实践考评成绩每学年平均分作为获得学分的成绩。
第八条一学年德育实践考评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即获得本学年0.5学分,低于60分不能取得该学年德育实践学分,需重修方可获得学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的德育实践成绩以0分计:
(一)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一学期内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以下处分者;
(二)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者;
(三)不诚实守信,故意弄虚作假,情况严重者。
第十条 德育实践成绩考评细则(见附件)
第三章学分应用
第十一条四年德育实践学分达到2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前或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学期计算学分及绩点。
第十二条德育实践考评成绩低于60分者,学院对其警示谈话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连续两学年低于60分者,劝其退学。
第十三条每学年德育实践综合考评成绩未达到85分者,不得作为国家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研究生推免的人选。每学年德育实践考评成绩未达到80分者,不得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各类奖学金和各类推优评先的人选。
第十四条 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应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中,经折算后计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成绩(以学生综合测评中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第四章重修
第十五条学期德育实践成绩不满60分需重修,重修期间在保证本学期德育实践考评合格的基础上,达到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给予上学期德育实践0.25学分。
1.对自己的生活、学习、思想、行为进行反思,并写出1000字以上的分析报告。
2.在重修期间必须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讲座、培训不少于4课时,完成不少于10000字的思政类、时政类或励志类的读书学习笔记。
3.在重修期间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完成每周2小时以内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总计达18小时以上且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是学生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校园和谐、提高个人素质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统筹负责,学校根据校内相关部门的需求,定期公布校内志愿服务岗位供重修同学自由申报,志愿服务岗位包括校园文明监督、校园绿化、图书资料整理、实验室管理、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及秩序维护、公寓管理等。
第五章组织及程序
第十七条 德育实践学分的实施在学生工作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统一协调,建立和维护《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组织进行德育实践学分工作督查。
第十八条学院是德育实践学分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在学院党政班子领导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德育考评小组组织实施德育实践综合考评,班主任是德育实践课程负责人。
第十九条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搜集、汇总、反馈、审核等。学生在学期内及时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申请,德育考评小组成员每月审核学生德育加减情况,班主任定期审核通过。每学期末(上半年6月底、下半年12月底)由班主任组织学生进行自我小结,班级进行集体评议,班主任和班级考评小组确定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评成绩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学期由班主任负责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录入本学期德育成绩,学年结束前(每年6月份)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按照两学期平均分录入学年德育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考评及时督促检查,由学院负责报学籍管理部门录入归档。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本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校级活动需要相关部门确认签字盖章,参加学院、班级活动的由相关学院班级进行登记并确认;参加社团(团队)活动的,由社团(团队)挂靠的学院团总支出具活动记录方可加分。各教学班及班主任(辅导员)要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的保管工作,及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对学生德育分数认真加分、扣分,杜绝不加不减、错加错减、漏加漏减、缓加缓减及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落实德育实践学分制的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辅导员、班主任落实德育实践成绩考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中。
第六章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末、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德育实践成绩考评、计算学分,并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各学院须认真进行复核,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将对其考核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院及学生本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