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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0   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青海师范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测评对象为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科学、客观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开展一次,根据各专业考评结果排出名次,结果作为评奖推优、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方法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从德智体美劳五方面进行评价。德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业成绩与专业素养;体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身体素质和参加体育锻炼表现;美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艺术修养、审美能力;劳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创新创业、集体劳动、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实习实训等表现。

综合测评结果用Q表示,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评分Q=德育分(D)*20%+智育分(Z)*50%+体育分(T)*10%+美育分(M)*10%+劳育分(L)*10%。

第三章测评细则

第六条德育分满分100分(D),即德育实践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学年德育实践成绩直接换算计入。

第七条智育满分100分(Z),由基本分(Z1)和学业奖励分(Z2)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为一学年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满分100分,占智育分90%(Z1);学业奖励分主要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能力、专业技能,满分100分,占分10%(Z2)。

学业奖励分参考项目:参与教育教学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演讲、辩论、征文、设计等教育部认证的人文社科类竞赛或自然科学类科技竞赛者按照竞赛级别和奖项等级分别加分;通过CET-4 、CET-6考试加分;获得国内、国际计算机或软件公司认证情况加分;通过教师从业资格考试等教育教学能力;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美展中参展。

智育得分:Z=Z1*90%+Z2*10%。

第八条体育分100分(T),由基本分(T1+T2)和奖励分(T3)构成。基本分为《大学体育》课成绩占体育分80%(T1)、学生体质测试占15%(T2);奖励分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质测试、学生参加体育活动、体育竞赛等,占体育分5%(T3)。

体育奖励分参考项目:积极参与学校运动会、积极参加学校各项体育竞赛活动和课外体育锻炼;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比赛获得荣誉与奖项。在学校、省、国家、国际运动会上取得多个名次,取最高分进行加分,同一等级的比赛只能加一次。

体育得分:T=T1*80%+T2*15%+T3*5%。

第九条美育结合理论课程与艺术实践综合评价。

美育分满分为100分(M),由基本分90分(M1)和奖励分10分(M2)构成,基本分为美育主修课程的成绩,美育课程包括《大学语文》《诗词鉴赏》《艺术导论》《音乐鉴赏》《舞蹈鉴赏》《美术鉴赏》《书法艺术》《影视鉴赏》《戏剧鉴赏》《戏曲鉴赏》等限定性选修课程和作品赏析类、艺术史论类、艺术批评类、艺术实践类、文化礼仪类等任意性选修课程。要求学生每学年至少选修其中一门,并选定其中一门作为美育主修课程。学年平均成绩*90%作为基本分。

奖励分主要指参加美育艺术实践活动,学生作为演出者参加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美术展、音乐会、青春歌会、文艺演出、文化名家讲座、中华经典诵读等活动可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学校三个级别分别进行加分。

美育得分:M=M1*90%+M2*10%。

第十条劳育结合理论课程与劳动实践综合评价。

劳育分满分100分,由《劳动教育》理论课程成绩与《劳动实践》成绩综合而成。

《劳动教育》通识必修课主要涵盖劳动知识、专业技能知识等,通过劳动知识大讲堂、专业技能讲座、劳动技能专题培训完成,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劳动实践》课程主要涵盖劳动锻炼、劳动技能实践、劳动体验等,通过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勤工助学、服务劳动、生活劳动、专业实践、创新创业、社团、社会实践等活动完成。

第一至第三学年,劳动分由劳动教育理论学习课程成绩与劳动实践模块成绩合成。设劳动分为L,理论课每学年平均得分为L1,劳动实践模块获得成绩为L2。

L=L1*60%+L2*40%。第四学年L= L2*100%。

第四章测评程序

第十一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主管学生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一次,非毕业班级于当年9月1日--20日、毕业班级于当年6月1日--10日完成测评工作,并将《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级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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