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推进对口支援和合作高校(以下简称“合作高校”)与我校深层次合作,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引领学校学风建设,推进协同育人,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生是指学籍在我校,与合作高校开展联合培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生培养方式分两段式和三段式。具体学习形式有:“1+3”、“2+2”、“1+1+2”、“1+2+1”等。
“1+3”学习形式:学生一年级在合作高校就读,二、三、四年级在青海师范大学就读。
“2+2”学习形式:学生一、二年级在合作高校就读,三、四年级在青海师范大学就读。
“1+1+2”学习形式:学生一年级在青海师范大学就读,二年级在合作高校就读,三、四年级在青海师范大学就读。
“1+2+1”学习形式:学生一年级在青海师范大学就读、二、三年级在合作高校就读,四年级在青海师范大学就读。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与合作高校的联系,确定培养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的制定、联合培养生的招生选拔、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审核、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配合合作高校做好联合培养期间学生的派送、日常管理、各项补助、评优评奖、德育综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联合培养生学费的收缴、与合作高校财务的对接、学费转账及培养期间的各项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团委负责党员、团员的组织关系转出/转入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负责联合培养生联合培养的具体工作。落实联合培养方案、学业指导、思想指导、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选拔
第十条 按照学校与合作高校签署的协议,联合培养生选拔主要有两种情况:
“1+3”、“2+2”学习形式,这两种形式在高考招生阶段完成。依据协议,将联合培养的专业及人数,纳入新生招生计划,根据学生高考志愿,学校择优录取,完成选拔。
“1+1+2”、“1+2+1”学习形式,这两种形式在在校一年级学生中选拔。
(一)选拔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积极进取,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学习任务;
3.学习成绩优良,第一学期所有考试课目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通识选修课程)原则上应在所在专业排名前20%;
(二)选拔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联合培养生选拔通知,制定选拔方案,组织学生报名。
2.按照专业及名额分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所学校。
3.学院依据“自愿报名、择优选拔”原则,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选拔、公示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学院拟推荐联合培养生名单、培养学校和专业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
5.经公示无异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合作高校报送推荐名单,由合作高校同意后派送。
第四章 培养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制订
(一)学院根据合作高校培养方案制定联合培养生培养计划。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按照既定的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并取得学分。
(二)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应修读教育部规定的通识必修课程。如未修读,返校后必须补修。
(三)师范专业学生应修读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如未修读,返校后必须补修。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学生在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原则上以原始学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课程考核评分体系存在差异,应先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学分、成绩进行转换,教务处审核,然后记入学籍档案。
(一)学分认定原则
学生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
(二)成绩转换原则
成绩转换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在合作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形式,直接记入学生成绩。
2.若成绩以“A、B、C…”等级形式给分,根据下表中对应关系,转换成百分制成绩段,按相应成绩段均值记入学生成绩。
百分制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8-71 |
64-67 |
60-63 |
60以下 |
等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P(Pass) |
F (Failure) |
3.若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若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为“合格、不合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转换学分,由学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
6.若学生对认定与转换后的学分及成绩、课程属性及名称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学院组织专家复议后报教务处审定。
(三)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
1.培养期满,学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1),与成绩单一并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2.学院审查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应遵守合作高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其管理,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生不允许转专业,合作培养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学生因个人原因终止交流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校。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而放弃合作培养学习机会,本科学习期间不得参加学校其他交流或派出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针对我校派出的联合培养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