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是师范生必修的教师教育实践课程,旨在使师范生获得初步的教学实践经验,促进教育理论知识的学习,拓展专业知识的应用渠道,理解教师的职责,培养热爱教育事业的情感,为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等文件要求,为保障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经过教育见习,师范生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了解见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2.了解不同层次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
3.了解课堂教学过程;
4.了解学习共同体的作用,提高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5.了解班级指导、课程育人、活动育人的过程与方法;
6.熟悉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逻辑和体系结构;
7.提高应用教育理论、分析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
8.体验教师角色,引导和强化从教意愿,认同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
第四条 教育见习的内容与要求
1.了解见习学校:师范生进入见习学校后,通过查阅资料、听取见习学校介绍等途径了解见习学校基本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
2.观摩课堂教学:师范生现场观摩见习学校课堂教学,每次教育见习观摩不少于10学时,听课时做好详细的听课记录;
3.教研活动:师范生参与见习学校的各类教研活动,每次教育见习至少参加教研活动1次,教研活动记录要详实;
4.班级管理及班主任工作:师范生要深入到班级见习班主任工作,熟悉班主任的常规工作及社团活动,在实践中学习综合育人经验。每次教育见习观摩班级管理、班主任工作及社团活动至少1次。
5.具体要求
(1)保质保量地完成《见习手册》、撰写见习总结,指导教师做好评价;
(2)各师范专业教育见习结束后,做好见习后的总结与反思工作。
第五条 通过教育研习,师范生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总结与反思在教育实习过程中的收获与不足;
2.初步掌握教育教学反思的基本方法和策略;
3.初步掌握学科研究与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掌握教学评价的方法,培养教学评价的能力;
5.培养分析、研究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能力;
6.培养学生学习情况诊断与改进教学的理念;
7.培养反思意识和批判性思维素养;
8.培养撰写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 教育研习的内容与要求
1.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研究:教案文本规范性分析、教学思路及理由研讨、教学重点与难点研讨、教学目标与理念研讨等,教学设计、教案文本、教学案例评议每次教育研习至少1次;
2.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教学技能研讨、教学方法研讨、教学策略研讨、教学效果研讨等,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评议每次教育研习至少2次;
3.班级管理研究:班会设计研讨、班主任工作研讨、班级建设工作研讨、社团活动研讨等,班级管理评议每次教育研习至少1次;
4.教科研活动研究:教育调查研究研讨、学科研究与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研讨等,教科研活动研讨每次教育研习至少1次。
5.具体要求
(1)保质保量地完成《研习手册》,指导教师做好评价;
(2)鼓励师范生将教育研习中发现的教学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
6.教育研习的模式:教育研习采用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方式进行,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积极反思和有效探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教育见习安排在第2至5学期,每学期1周。集中教育研习安排在教育实习结束后的第7学期,时间为1周。
第八条 积极探索主题浸润式的教育见习、问题导向式的教育研习模式,各师范专业要加强对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结合课堂教学与实习效果,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九条 原则上,师范生以班级为单位开展教育见习与研习活动,每个班级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院职责
1.组建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领导小组;
2.统筹协调全院师范生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
3.按专业安排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负责人;
4.组织开展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课程建设与实施等;
5.做好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期间的学生安全等管理工作;
6.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的教学档案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负责人职责
1.具体制定本专业教育见习、教育研习大纲、计划等;
2.具体负责教育见习、教育研习的实施,包括动员、培训、指导和总结工作;
3.按要求安排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指导教师;
4.负责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5.开展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课程建设;
6.制定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评价标准等;
7.检查见习手册和研习手册等,督促按时完成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任务。
第四章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见习、教育研习内容与要求,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态度、出勤率等情况制定本专业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评价标准,结合学生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等评价结果,由指导教师对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成绩进行最终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定成绩为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教育见习、教育研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重修该课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