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科学评价我校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以下简称“合理性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重要依据,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性评价以专业为单位,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结合专业认证中“反向设计、正向施工”的逻辑主线,从人才发展需求出发设计培养目标,根据培养目标分解毕业要求,按照毕业要求建构课程体系,建立持续改进的闭环式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条 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根本依据,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及认证标准为依据,以学校发展目标定位、服务面向定位和培养目标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四条 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一致,每四年一次,调查信息采集可视具体情况每年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六条 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各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进行合理性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学院成立合理性评价小组,院长为责任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合理性评价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并审定。
第八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合理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存档。各专业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调整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推进人才培养持续改进。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九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办学特色、人才培养定位、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学生职业期望、家长期望、毕业五年左右学生发展需求等的吻合度。
第十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认证专家、校外专家和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包括自查、调研、咨询、问卷、访谈和座谈等。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二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
第十三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教师、往届毕业生(应包含毕业达五年的毕业生)、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用人单位、认证专家、校外同行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应在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第三方调查、访谈、座谈等评价方式。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五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及其总体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人员、认证专家、校外专家、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和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审核式和诊断式评价,包括听课、评课、调查、访谈、座谈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理性评价要形成完整、可追踪的档案,由学院保存六年。为培养目标的修订、毕业要求的调整和课程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