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确保学校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能适应社会需求、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青海师范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目标达成度是高等教育衡量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环节。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指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是否达成培养目标的预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所有师范类本科专业,其他本科专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模式。
第六条 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教务处、督导室负责提出达成度评价的基本框架和指导意见,并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学院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安排专人负责制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方案,定期对培养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专业在所属学院的组织下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报告负责落实整改。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国标》)以及其他与专业办学相关的重要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国家开展认证的专业,要以“认证标准”为基本标准。
第十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被评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即该专业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在设定人才培养目标时,需科学阐释目标内涵并将其分解为可实施、可观测的评价指标。以此作为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参照。
第四章 评价对象、实施主体及责任人
第十二条 评价对象为被评价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达到的培养目标情况。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校院两级。其中:
1.学院自评。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所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进行自我评价。需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
2.学校评价。学校授权教务处牵头,会同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对各学院专业评价的周期、方法、信度与效度、结果与应用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四条 评价责任人与主体。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领导责任人为学院院长,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负责人和各教研室主任。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已毕业5年学生、专业教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全体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第三方评价监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
第五章 评价实施
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在评价前,责任人要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否合理。要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置评价项目以及调查问卷、量表、座谈、访谈提纲等,确保评价的全面与有效。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达成度的评价周期为每4年一轮。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小周期的自我评价、每4年开展一次大周期评价。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专业应注重按照认证理念的要求,将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论作为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持续优化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各专业应注重将培养目标达成度与修订毕业要求达成、课程目标达成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各专业使用评价结论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结果运用于对各学院的年度考核、对专业建设评价的范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